桂地税函发[1995]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31
摘要: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单独核算,不能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业务收入和未经县以上科委(协)和同级工会认定的项目收入转为职工技协收入,凡弄虚作假、不单独核算或收入划分不清楚的,不能列为工会技协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5]53号         1995-03-31


自治区总工会:

  你会《关于申请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函》(桂工函[1995]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对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职工技术协会直属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独立核算的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经县以上科委(协)和同级工会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眼务、技术承包项目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照章征税。

  2、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单独核算,不能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业务收入和未经县以上科委(协)和同级工会认定的项目收入转为职工技协收入,凡弄虚作假、不单独核算或收入划分不清楚的,不能列为工会技协收入。更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