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10
摘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缴纳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季后的次月1日至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5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的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要求,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我局拟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拟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正式启用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

  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于2015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在浙江地税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浙江地税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地税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三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zjdsyjzj@163.com)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要求,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正式启用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表样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包括: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二、为方便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可按半年或按季确定,具体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必须保持一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缴纳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季后的次月1日至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5日。

  个人出租房产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自行申报(包括纳税人自行通过税友龙版进行网上申报和到主管地税机关门征大厅进行上门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四、纳税人在首次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明细申报时,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车船的相关信息。之后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对首次填报的纳税申报表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

  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正式启用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以后,取消税务登记环节向纳税人采集房产、土地、车船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六、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3.rar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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