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省级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3
摘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省级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9-3

  
  为了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了省级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各市级地方税务局公布本市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各县级地方税务局公布本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五、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止2019年9月30日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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