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3]16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03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开发产品的,其开发产品预收款项的利润率暂定为15%,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对预售开发产品的利润进行清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3]162号        2003-1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开发产品的,其开发产品预收款项的利润率暂定为15%,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对预售开发产品的利润进行清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预售开发产品和其他开发产品的收入、费用、成本分别进行核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开发产品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应单独另附计算明细,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目中加括号予以注明。

  附件: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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