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税外[2009]18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地区)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01
摘要: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地区)的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由受益所有人或所得取得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一并送交支付人,由支付人在支付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地区)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国税外[2009]18号         2009-2-1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外国(地区)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享受协定待遇的税收管理,加强非居民税收征管与服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程序

  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地区)的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由受益所有人或所得取得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一并送交支付人,由支付人在支付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申请表》返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外国(地区)居民委托支付人或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随同《申请表》一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三)有关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判定

  (一)居民身份的判定

  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对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判断其是否为对方国家居民进行税收认定,可以凭其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等进行判断。

  对于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交的按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法团地位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确认其香港居民身份。

  若申请人是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的居民法人,但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如下资料进行审核判定:

  1、申请人情况说明;

  2、成立地有关机构颁发的公司登记或者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3、在香港的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的公司登记或者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对居民身份判定不清,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将相关资料递交市局,市局向上述居民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申请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二)查验资料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其资料应进行审核:

  1、查验《申请表》及其资料的齐全、合法、有效性;

  2、审核《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审核《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4、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是否有效;

  5、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的国家是否同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6、申请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事项和适用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是否正确。

  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外国(地区)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宣传辅导,规范税收征管,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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