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05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制定本《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2-05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等有关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统一由市国家税务局下放至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统一由市国家税务局下放至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明确了《公告》的施行日期,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