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合肥市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29
摘要:我市范围内由地税机关管辖的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我市外出经营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税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应向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未实行“三证合一”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登录缴税凭证号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申报地方税收、未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代征人未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及其税务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种征管范围和政策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合肥市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统一我市建筑业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为纳税人提供“一本式”建筑业地方税指南,我市发布了《合肥市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现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建筑业在税种管理方面涉及特殊业务多,情况复杂。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各税种方面都陆续出台了文件加以规范,但因政策十分分散且历经多次修订,造成纳税人难以完整掌握最新政策规定。为统一政策口径,我市出台了本办法,系统整合了各税费最新规定,降低了错误执行政策的概率,有利于纳税人税收遵从。

二、本办法的主体架构是怎样的?

办法共分七章,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依据、规范的对象和涉及的税种。第二章登记管理规定了税务登记和项目登记的相关内容。第三章税费管理分税(费)种规定了各税费的实体税收政策。第四章申报管理规定了各税(费)的申报时间、地点及项目申报等内容。第五章征收管理规定了核定征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纳税人、税务机关及税务管理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三、办法征管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涉及建筑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四、办法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本办法涉及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费等。

五、办法主要就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办法主要就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晰了税收政策。办法以建筑业办税流程为脉络,将历年来各项税政加以归纳整理,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份明确的政策清单,同时也统一了全市各地税局的政策执行口径,确保了税收政策的公开、明确和统一;二是简化了资料报送。依据总局纳税服务规范、征收管理规范和金税三期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精简了办税资料,避免了资料重复报送,无谓报送,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三是结合金税三期的要求修正了管理要求。金税三期在建筑业项目管理方面进行了调整,办法充分融合了金税三期和现有政策,为明年金税三期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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