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0]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29
摘要:对已开业,但提出认定申请时年应税销售额尚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还应携带纳税人的户管资料,实地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与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新认定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认定办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对象、资料和程序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对于提升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新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在税务机关内部认真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广大税务干部能够深入了解新、旧认定办法的不同之处,准确规范地开展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新认定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根据新认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按照新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开展实地查验工作:

  (一)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现场确认其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查验纳税人是否已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了账簿,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对已开业,但提出认定申请时年应税销售额尚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还应携带纳税人的户管资料,实地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与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

  三、省局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凡与新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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