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8]11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4
摘要:凡是由市局收到电子核实函的,原则上由市局打印出核实函转交县(区)局退税部门进行处理,调查完毕后(包括延期复函)由市局退税部门通过函调系统进行复函。交接手续比照县(区)局出口退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接手续办理。

  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将税源管理部门填写的《×××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或《×××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延期复函的说明》逐项录入函调系统,经复核无误后由主管局领导予以签发。

  县(区)局在函调系统中签发复函后,应通过函调系统打印出纸质函件,在收到发函地的纸质发函后,方可按照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加盖公章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发函地税务机关。

  为便于明确出口退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责任,各县(区)局应设立《出口退税函调交接登记簿》(见附件2)。

  在总局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税源管理部门的调查反馈时间、延期复函时间具体如何分配由各市自行规定。

  凡是由市局收到电子核实函的,原则上由市局打印出核实函转交县(区)局退税部门进行处理,调查完毕后(包括延期复函)由市局退税部门通过函调系统进行复函。交接手续比照县(区)局出口退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接手续办理。

  四、操作规程是总局为落实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推行函调系统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应予以足够重视,对于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骗税疑点要及时发函调查,避免骗税案件的发生,同时注意发函质量,避免重复、无据发函。在做好发函工作的同时,要重点抓好我省的复函工作,既要确保及时复函,又要保证复函质量。各地要落实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各类函件的起草和签发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员。各种函件及附件均应存档。

  五、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333号)补充意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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