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函[2004]4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05
摘要: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市(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43号        2004-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在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山西省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市(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山西省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函[2003]582号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的职责。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