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一字[1996]第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6
摘要:除汽车养路费外,交通公路部门其他各种收费项目,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无论其在帐务上做何处理,管理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在当地缴纳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6]第8号       1996-12-16


济宁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济地税流字[1996]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局《关于对公路养路费征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16号),明确特案规定在省交通厅机关所在地统一集中缴纳的公路养路费,是指汽车养路费,不包括其一级科目核算的过路费、过桥费、拖拉机养路费、滞缴金罚款等其他收费项目。除汽车养路费外,交通公路部门其他各种收费项目,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无论其在帐务上做何处理,管理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在当地缴纳营业税。对汽车养路费应上缴省交通厅而没有上缴的部分,也应在其收费所在地就地征税。

  二、交通部门擅自下达与现行营业税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对其收取的客、货运基金等拒绝按规定在当地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对以种种理由拒绝依法纳税的,要责令其将应纳税款限期补缴入库;对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省公路局委托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收取的“铁路道口建设基金”,无论其使用何种票据,解缴办法如何,均应按规定在当地征收营业税。

  四、煤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煤气初装费,是其向用户提供煤气安装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对此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煤气公司本身不从事安装业务,而是委托独立的安装公司承建其煤气安装工程,对安装公司取得的安装工程收入,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二者的性

  质、纳税人、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均不相同,属两种应税行为,因此,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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