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18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幅度内计算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7月9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276085200@qq.com,或邮寄至: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239号311室,邮编34400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一、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幅度内计算并执行。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86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56元/月。

  二、企业年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计税基数为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超过300%的部分。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86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抚州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9元/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