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6]24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6
摘要:对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要求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认真核对一致后,方可予以代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与开具发票存根联一并存档。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6]242号            2006-6-1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注重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发票管理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假发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在货物运输发票管理上,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及代开票管理都还有不到位的现象;代开其他发票方面存在手续不全、少征税款问题;在发票印制方面,个别定点承印企业在印制发票时出现了质量问题;对于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审核不严,发票种类增加过多,给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厉打击倒买倒卖假发票行为。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属地管理,划分责任区域,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保证所管辖区域内发票管理正常秩序。当前,特别要把打击倒买倒卖发票工作制度化、长期化,各级地税机关要不定期地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清理检查,提高检查频率,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特别要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倒卖假发票猖獗的场所进行重点打击。

二、进一步严格货物运输发票管理。一是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必须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新办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要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到其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发现不能提供货物运输业劳务的,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二是严格执行代开票的税收政策。完善代开票手续,严格代开票程序,认真审核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足额征收税款。严禁以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利用货运发票代开买卖税款、引转税款。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工作布置,做好在货物运输业推广税控装置的准备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纳税人(包括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所拥有车辆的运输能力与实现的运输收入之间的比对工作,杜绝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远远超出其车辆营运能力的现象。

三、规范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代开发票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皖地税函[2004]480号转发)里规定的范围代开发票。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开具发票,严禁利用代开普通发票非法买卖、转引税款。二是规范代开发票手续。对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要求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认真核对一致后,方可予以代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与开具发票存根联一并存档。对应当缴纳税款的,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要依法足额征收税款。

四、强化发票印制管理。一是严格发票工本费收取。各市地税局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要将收费标准在办税场所显要位置和地税网站上对外公告,不得擅自向纳税人和印制厂家额外收取任何其他管理费。二是严格发票承印企业管理。加大对辖区内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税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确保发票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的安全。按照《安徽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年度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年度审核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省局上报结果。三是进一步清理压缩发票印制企业。为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降低印制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工作要求,省地税局将逐步压缩清理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对承印普通发票业务较少、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印制发票设备相对落后的承印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主动向省局提出申请,取消其承印发票的资格。

五、切实加强自印发票管理。一是严格控制增加发票种类。各市地税局要严格按照2004年版《安徽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样本》(以下简称《发票样本》)的要求审批印制发票。特别是对于纳税人申请印制自印发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批准其印制自印发票,但原则上应使用《发票样本》所列票样。《发票样本》确实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必须将其自行设计的票样报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方可印制。二是健全自印发票领购制度。对自印发票的领购必须按照正常程序来办理,即一般供应一个月的用量,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以纳税人自印发票为由,将集中印制的全年发票用量一次性全部供应给纳税人,放松了正常的发票管理。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有一定面积并专门存储发票的仓库,配备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伤鼠咬等安全措施,确保本辖区内纳税人发票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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