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2]33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08
摘要:城市市区个体私营税收增幅原则上不低于20%,县城关及农村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5%。各市要在税源调查的基础上,分解落实个体私营税收增长指标,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考核,确保目标实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338号      2002-08-08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由于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加强,我省个体私营税收收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比例,对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完成税收收入任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今年上半年个体私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据统计,1-6月份,全省个体私营“两税”累计入库6.7亿元(个体3.5亿元,私营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1%(其中私营增长17.7%,个体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增收5056万元,低于同期全省“两税”增幅14.7个百分点,低于去年同期个私“两税”增幅20.2个百分点,其中有3个市出现了负增长,3个市的增长率在3%以下。全省户均月税负由去年同期的202元下降到185元。1-6月份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私营业户达365487户,比年初增加11259户(个体增加10469户,私营增加790户),增长3.2%。以上情况表明,上半年个私税收完成情况与同期个私经济的发展不相吻合,与当前全省正在开展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极不相称。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保证个体私营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全省税收收入总体完成情况较好,一些同志认为只要抱住了“西瓜”,放掉一些“芝麻”无所谓;还有一些同志片面认为,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税务机关就应该“放水养鱼”。以上认识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基本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进一步学习《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新时期的治税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依法治税不动摇。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将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个体私营税收收入出现负增长或增幅较低的市局,各级领导更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得力措施,争取迎头赶上。

  二、抓住机遇,强化征管。各市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抓住这次全国性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的难得机遇,将清理漏户、调整税负、建帐建证、专项检查等工作延伸到所有个体私营业户,要确保个体私营业户的税务登记率、亮证经营率、入机管理率达到100%;要在税源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调整个体税负;要认真贯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皖国税发[2002]49号)精神,着力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的长效监管机制。在工作中,要注意与工商、公安、地税等部门的配合,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三、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今年,省局将把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单独考核。城市市区个体私营税收增幅原则上不低于20%,县城关及农村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5%。各市要在税源调查的基础上,分解落实个体私营税收增长指标,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考核,确保目标实现。

  四、定期分析,及时报告。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省局《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皖国税发[1998]232号),确定专人负责个体私营税收征管报表的统计,定期分析,找准存在的问题,掌握本地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动态情况。各地要严格掌握个体私营税收统计口径,杜绝个体私营税收统计中的“水份”,保证信息的准确可靠。对于个体私营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在分析原因、采取对策的同时应及时向省局汇报。

  五、严格程序,规范执法。税务机关作为受《税收征管法》调整的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要严格征管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尤其是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一定要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额核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违章处罚等各个环节和方面规范征纳双方行为,避免执法的随意性,防止征纳矛盾的激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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