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0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6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0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1]48号      2021-3-2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何宝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筑资源回收再利用产业发展实现建筑行业循环经济的建议》(第110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各项惠及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再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于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已有相关规定。

  1.目录序号2.1规定,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其他废渣类别中包括建筑垃圾。

  2.目录序号3.5规定,纳税人利用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生产炼钢炉料的,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1.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从事资源利用、技术研发,设备制造等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我局也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促进建筑资源回收再利用等税收政策建议,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循环经济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曾钟滔

  联系人:林杨

  联系电话:0591-87098192,15959177166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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