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9
摘要:为使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并结合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款退库使用的法定凭证是《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第二十条 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经纳税人同意,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先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再由其转退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税款退库应当将税款退至原缴款账户。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因特殊原因不能退至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出具书面材料,注明原因,同时提供可以接收退税的其他账户名称及账号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税款退库可以退付现金和退付外币。

  对于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退还现金的,地税机关应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备注“退付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身份证号码,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

  对于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税的境外纳税人发生退税业务的,地税机关应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注明应退付的外币币种,由国库通过指定银行退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手工退库的,由县以上地税机关计征部门对审批后的退税申请等相关资料复核无误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退库专用章,送国库办理退税。

  第二十四条 电子退库的,由县以上地税机关计征部门对审批后的退税申请等相关资料复核无误后,开具《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授权后连同相关电子文件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到国库,由国库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其欠税,抵扣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退还纳税人。其中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二十六条 税款退库实行大额报告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应退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旗县地税机关应事先向盟市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应退税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盟市地税机关应事先向自治区地税局书面报告。

  第四章 税款调库和对账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款调库使用的业务凭证是《更正(调库)通知书》。分为手工调库和电子调库。

  手工调库是指采取传递纸制调库凭证的手工调库方式;电子调库是指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调库凭证的电子调库方式。

  第二十八条 应退税款抵扣欠税发生退税与欠税预算科目不同时,县以上地税机关计征部门应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税款调库。

  第二十九条 手工缴库、退库、调库的,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划分,根据纸质税收票证上所盖的专用章章戳日期,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完成税款上解、入库、退库、调库、销号等工作。发现错误数据的,要及时查找原因,与国库核对后逐条清理。

  电子缴库、退库、调库的,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接收信息的当日,完成电子缴库、退库、调库销号等工作。若信息当日不能成功接收,在与国库核对后,手工进行销号。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做好与国库的对账工作,确保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款金额与国库完全一致。旗县地税机关每日与国库进行对账,盟市地税机关每半年与国库进行对账,自治区地税机关每年与国库进行对账。

  第三十一条 税款缴库、退库和对账业务过程中发生差错的,应当按照 “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对账业务,并进行规范管理。在办理税款退库时,要认真审核退税资料,主要领导把关。发生大额退税情形时,严格执行大额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税款缴库、退库的全面检查。县级地税机关按季组织检查,盟市地税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每三至五年实现对所有盟市地税机关的全面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规定年限保管缴库、退库、调库等税收票证及相关资料。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应与退税申请、退税审批确认书等相关退税资料统一装订,单独保管。

  第三十五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地税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签订代征代售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税款缴库退库秩序,根据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征管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税款缴库退库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指导,为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款缴库退库工作流程,确保税款缴库退库管理的各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国家税收资金的安全完整,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程》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税款缴库退库的工作职责和运行过程,充分征求了基层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的意见,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听取并采纳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对国家税务总局《规程》授权由省局明确的条款均作了明确,同时根据自治区地税系统征管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具体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级地税机关与国库的对账时间进行了明确;

  (二)对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税款缴库、退库的全面检查作了时间上的规定;

  (三)对税款退库超过一定额度,应事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作了规定;

  (四)对其他缴库退库工作流程进行了具体化。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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