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3]21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30
摘要: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中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榕政办[2013]216号                2013-9-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中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榕政综〔2011〕191号文规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1)至第(5)条,虽不符合第(6)条规定的“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但其市域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3.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4.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5.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

  6.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定的中国500强企业;

  7.根据我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三次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文件认定的我市龙头企业;

  8.上年度在本市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由本公司在我市投资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可一并计入,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特色农业等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缴纳三税不低于1000万元。

  二、总部用地政策

  总部用地遵循集约利用、合理分配的原则。总部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情况公开出让总部经济用地。

  1.符合榕政综〔2011〕191号文规定的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非房地产总部企业,可结合本补充意见享受相应的总部用地优惠政策。

  2.总部企业享受总部用地优惠政策,根据总部企业在世界或中国的排名、产业业态、纳税额、企业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分类执行。其中,上年度在本市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上年度在本市纳税50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

  3.总部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用地规模控制。每家总部企业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其中,申请单位的上年度本市纳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10000 ㎡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申请单位的上年度本市纳税达1亿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 ㎡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具体按申请单位实际需要和总部用地规划情况在上述控制指标范围内供地。

  4.总部办公大楼建成投入使用后,连续5年每年新增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缴纳税收不足部分由企业以现金予以补足。

  5.总部企业按照规定申请总部办公大楼用地的,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含规费)为底价挂牌出让。

  6.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符合1至4条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规税。

  7.总部经济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含抵押变现等),政府可按照原土地成交价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收购。政府放弃收购的,用地单位方可转让,但应按转让时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50%补交地价款。

  8.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总部大楼建设,吸引总部企业入驻。对总部企业通过市场方式购置或租赁的总部办公用房的,按榕政综〔2011〕191号文的规定予以补助。

  三、经营贡献奖励

  根据本补充意见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5%至30%部分,按增量的30%给予奖励;新增3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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