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6]21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9
摘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行业附征率应在市局确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评定,对确需突破市局规定的行业最低(高)附征率界限的,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废止]

青地税发[2006]212号       2006-12-19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中《青岛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废止。
  2.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附件《青岛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废止。
  3.依据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6号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青岛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增长。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个体新兴行业的类型与数量逐年增加,现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已不适应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全面、真实反映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及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市局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业经市局2006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集体评议的原则,认真组织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行业附征率的评定工作。

  二、每一行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和各行业利润水平集体评议确定,并制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行业附征率评定表》,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行业附征率应在市局确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评定,对确需突破市局规定的行业最低(高)附征率界限的,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四、此次全面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是强化我市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年度定额调整的有利时机,在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同时,准确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销售)收入,确保核定的收入额能真实反映出其实际经营收入。市局明年将对各单位个体定税指标录入的准确率和核定收入的准确率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宣传工作,确保2007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调整工作。

  六、年度定额调整及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情况总结,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网传市局征管处。

  附件:[附件废止]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行业附征率评定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税额计算

  在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幅度内,根据业户从事的行业确定具体的附征率,据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第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同一行业应原则统一使用一个附征率,如确需使用两个以上附征率的,经集体评议确定后,报市局备案。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以后,原则上不得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需要确需调整某一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可经过集体评议确定,结合个体工商户年度定额调整通知该行业所有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对跨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根据采集的定税指标信息分别核定营业(销售)收入额,分别适用行业附征率。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青地税四[1998]14号)停止执行。

  附件:[附件废止]青岛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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