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外贸型出口企业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16
摘要:推行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外贸型出口企业,不包含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外贸型出口企业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11-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减轻外贸型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我市外贸型出口企业中逐步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外贸型出口企业,不包含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

  二、推行方式为分批逐步推行,符合条件的一类、二类外贸型出口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厦门市国税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声明书”,打印一份、填写并盖章送至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参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需领取税务数字证书的外贸型出口企业可在厦门市国税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 打印两份、填写并盖章送至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

  符合条件的三类外贸型出口企业的推行时间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根据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外贸型出口企业,其系统设置、数据申报、单证留存等相关事项,要求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6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外贸型出口企业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减轻外贸型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我局发布《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我局已在全市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施行效果良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我局决定继续在全市外贸型出口企业中逐步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

  根据《公告》规定,此次推行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外贸型出口企业,不包含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

  (二)推行时间

  推行方式为分批逐步推行,符合条件的一类、二类外贸型出口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推行,符合条件的三类外贸型出口企业的推行时间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根据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无纸化参与原则

  根据《公告》规定,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对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外贸型出口企业,仍按现行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方式管理。

  (四)无纸化管理规定

  由于在前期试点阶段已发布公告,且公告内容除试点区域外,其余内容适用于外贸型出口企业,因此对于系统设置、数据申报、单证留存等无纸化管理规定不在本公告赘述,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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