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函[2013]35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涉税问题如何定性及处罚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4
摘要: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2010年度、2011年度)少缴税款(查补税款)与企业申报当期(2012年第四季度)税款(预缴税款)性质不同,不应相互扣减。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时,如查实确有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应当退还的税款且尚未退还的,经企业同意可以抵减其补缴的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涉税问题如何定性及处罚的批复

沈国税函[2013]35号        2013-06-24

第三稽查局:

  你局《关于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涉税问题如何定性及处罚的请示》(沈国税稽三发[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一)》(沈地税三稽处[2012]00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地税三稽罚[2012]0075号)已认定,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2010年少记收入1502364.00元,2011年少记收入4512856.00元;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其后补缴税款的行为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二、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2010年度、2011年度)少缴税款(查补税款)与企业申报当期(2012年第四季度)税款(预缴税款)性质不同,不应相互扣减。

  三、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时,如查实确有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应当退还的税款且尚未退还的,经企业同意可以抵减其补缴的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

  四、本案尚未发现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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