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发[2020]21号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6
摘要: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缓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0]21号       2020-03-16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缓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

  1、对参加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2、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未缴纳2020年2月至3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4月底前补办。

  3、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2020年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冲抵以后月份的医保缴费。

  4、在减征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同时,为保证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仍按照原有政策比例划入。

  二、缓征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经市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和西咸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履职尽责,做好减征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并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政策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如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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