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应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6
摘要:免税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等有关申报期限的规定,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有关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应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7-16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应税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供《通知》附件4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和提供《通知》附件4第七条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免税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等有关申报期限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退(免)税相关申报,并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提供相关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

  免税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等有关申报期限的规定,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有关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和免税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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