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7]2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05
摘要:但上述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应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7]23号             1997-02-05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库,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在1997年底前仍暂由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库。

  但上述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应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九五”铁路大包干以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以及在“九五”铁路大包干以后兴办的国有多种经营企业的所得税,仍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0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