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17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1
摘要: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纳税人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以各种理由不进行清算,或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故意不提交和少提交清算材料的,有权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清算土地增值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176号       2008-7-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清算政策和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不同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要按照清算项目,采取行之有效的清算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纳税人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以各种理由不进行清算,或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故意不提交和少提交清算材料的,有权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清算土地增值税。

  三、各级稽查机构在实施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时,应对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之规定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做出稽查结论(不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稽查结论),以后对该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开发项目的开发进度,强化跟踪管理,详细统计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情况。要认真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按要求上报省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上报省局。第一次上报时间为2008年7月20日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