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9]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适用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9
摘要: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销售不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论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其征收率均为6%;外购使用过的上述货物直接销售的,以及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经营的旧货,其征收率均为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适用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1999]47号                 1999-07-09


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适用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锡国税综字[1999]25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销售不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论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其征收率均为6%;外购使用过的上述货物直接销售的,以及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经营的旧货,其征收率均为4%。

特此批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