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26
摘要: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依据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力。

关于《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03-11

  近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公布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权,规范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国务院、总局、省政府在一系列文件和有关会议上,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减少税务机关处罚的随意性和由此带来的税收争议,促进执法公平,引导纳税遵从,在总结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实践的基础上,并对新出台税收法规的处罚规定予以细化,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对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作出了更加具体、规范的要求。

  二、《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主要内容是什么?

  《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二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适用规则》共21条,主要是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制度和具体适用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上位法已有具体规定的回避、告知、当场处罚、听证、一般处罚、集体审理等作了原则规定。同时,对执行标准中的共性标准,如“逾期”、“以上”和“以下”的确定,在《适用规则》中统一予以明确。《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重合的“以上”不含本数;《执行标准》中所称“逾期”,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期限,而不是超过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

  《执行标准》包括9大类71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根据税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体义务的规定,针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特征,确定了不同的裁量划分标准。

  三、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有什么要求?

  一是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是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罚。

  三是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税法权威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

  四是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对合法合理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六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所认定的事实和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因素。

  此外,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

  四、对税收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是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是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对税收违法行为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是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是配合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是如实交待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事实;

  六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六、对税收违法行为人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是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是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是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是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是妨碍、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法的;

  七是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八是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是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是在发生突发性税收公共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是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七、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如何裁量?

  一是对期限违法行为,以逾期天数为主,兼顾违法主体、违法数量等划分处罚档次。如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的,以逾期天数划分处罚档次同时,还区分了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或其他组织。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以逾期天数划分处罚档次同时,还以未报告银行账号数量划分处罚档次。

  二是对金额违法行为,以数额、比例划分处罚档次。如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出口退税等,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数额、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等划分处罚档次。对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不缴少缴税款、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等,以税款数额和占应纳税款比例划分处罚档次。

  三是对发票违法行为,按照不同性质,分别以发票金额、可开票金额、发量数量、违法所得额、税款损失额、行为严重程度等划分处罚档次。对既有金额又有数量的发票违法行为,首先考虑以发票金额、可开票金额划分处罚档次,其次考虑以发票数量划分处罚档次。对非法印制发票的,不宜以可开票金额或数量划分的,则以违法所得数额划分处罚档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他人未缴、少缴、骗取税款的,以税款数额划分处罚档次。对属于行为违法的,以行为严重程度划分处罚档次。

  四是对上述以外的违法行为,以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危害结果大小(如税款流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来划分处罚档次。如对抗税、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以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划分处罚档次。对金融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查询存款账户或不依法协助执行税务行政强制决定的,以造成税款流失数额划分处罚档次。

  八、《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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