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3]2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资金帐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06
摘要:你局《关于帐簿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一、新开业的企业,在启用资金帐簿的当天即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资金帐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34号      2003-06-06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帐簿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新开业的企业,在启用资金帐簿的当天即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税。

  二、运营中的企业,如果有新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登记入帐的当天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新增的金额计算征收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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