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11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0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三条关于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印戳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见附件),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18号             2005-05-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三条关于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印戳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见附件),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印戳式样(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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