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22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11
摘要: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原规定已经审核审批的减免税、投资抵免、税前扣除、弥补亏损等事项,可按原审核审批意见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24号            2001-10-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免、投资抵免等项目的审核审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几年来,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为适应“三项改革”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对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二)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三)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

  (四)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

  (五)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清产核资,净资产为负数列营业外支出,净资产负数超500万元的;

  (六)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贷款呆帐核销;

  (七)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八)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其他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

  (二)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三)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审核确认;工业类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省内,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四)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省内少数企业在省外、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区域内提取的管理费;省、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

  (五)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的业务招待费的;

  (六)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

  (七)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

  (八)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实行统一核算的全资电力企业,核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审批或确定审核审批权限的项目

  对税法明确规定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除本通知第一、第二条已明确的权限外,现行税法规定的下列需要审核审批的项目,由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税法规定,本着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审核审批权限,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低于5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低于500万元的;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及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审核确认和审批;

  (三)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四)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区域内提取的管理费;

  (五)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由分行(分公司)以下(不含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省级以下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的业务招待费;

  (六)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清产核资净资产为负数列营业外支出时,净资产负数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

  (七)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金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税前扣除;

  (八)税前弥补亏损;

  (九)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十)坏帐损失税前扣除;

  (十一)贷款呆帐核销,其中: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低于500万元的;

  (十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装修费;

  (十三)城市商业银行及所属支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十四)其它按税法规定须审核审批的项目。

  四、对税法没有规定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再实行税前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均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扣除并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征收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和处罚。

  五、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原规定已经审核审批的减免税、投资抵免、税前扣除、弥补亏损等事项,可按原审核审批意见执行。

  本通知,既有各级审核、审批权限的重申,也有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下放。权限的下放一方面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纳税人,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各市国税机关的责任。各市国税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严密、制约有效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办法。在履行审核、审批权限时,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办法和要求,把好关、用好权。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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