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际便函[2009]013号 关于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0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际便函[2009]103号的文件要求,由于近期部分省市在非居民税收日常管理中发现一些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关于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京国际便函[2009]013号               2009-7-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际便函[2009]103号的文件要求,由于近期部分省市在非居民税收日常管理中发现一些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请各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确定调查对象。各局可通过与同级地税部门交换有关信息、筛选售付汇档案信息等方法,确定调查对象:即与境内企业签订协议并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职务的非居民企业。我国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派遣费、员工工资薪金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此次调查的行业范围原则上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要逐户展开调查。分局掌握的情况不是属于上述行业的,如涉及税额较大也应开展调查。

  二、调查内容。各局应掌握境内企业是否存在上述对外支付项目,合同签订的方式及履行期限,合同中有关员工派遣的条款(掌握派遣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出入境时间、任职部门、从事的业务及生活条件等信息),企业近年来的对外支付情况和纳税情况。

  三、问题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各局应形成对上述对外支付的征免税判定意见,判定企业是否应按税务总局19号令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和申报纳税义务。调查中发现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要求企业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等,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

  各局应于2009年8月25日前组织完成此次调查,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市局报告补征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情况和具体案例1-2个。

  联系人:邓晓燕(邮件地址:国际处国际事项组)

  特此通知。

国际税务管理处

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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