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3]18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0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3]189号        2003-09-0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局第4次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的饮食业纳税人均适用于本办法,饮食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饮食业劳务的单位和已按规定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三、单位或个人承包或承租其他单位的餐厅、场所从事饮食业经营,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视为本办法所规定的饮食业纳税人,并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缴纳饮食业营业税。四、我市范围内的餐饮连锁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餐饮连锁企业是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组织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特许连锁经营、与总部无资产关系、连锁店的分店为独立法人的自愿连锁企业,以及其他未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统一申报纳税的的餐饮连锁企业,其饮食业营业税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不变。

  五、从事饮食业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六、纳税人从事饮食业经营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饮食业”税目以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为饮食业纳税人提供饮食业劳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七、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饮食业劳务已经提供,饮食业纳税人未收到部分或全部收入款项时,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

  八、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提供饮食业劳务发生地,市地税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饮食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同时报送《饮食业营业税纳税申报附表》(表样附后,以下简称附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还应报送税控收款机打印的当月《营业收入报表》。纳税人应将附表视同会计凭证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并装订。

  十、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设置帐簿而未设置帐簿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限期改正和处罚。对已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个体工商业户,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十一、饮食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饮食业纳税人提供饮食业劳务后向消费者收款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含10元)以上的,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纳税人必须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开具,不得拒绝。

  十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对饮食业纳税人的审核评税工作。对因纳税人较多,每次全部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只就其中的一部分纳税人进行审核,但对所有饮食业纳税人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评税。

  十四、审核评税以纳税人前期和当期的申报表、附表及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提供的各种相关情报信息为依据,对饮食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估,经综合评估,对纳税申报不实的应按税法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纠正。其主要审核项目如下: 1、申报纳税的各项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3、申报表、附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会计报表中涉及营业税的有关项目、数据,是否与申报的有关项目、数据勾稽关系相对应; 4、参考发票开具情况,审核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否合理; 5、分析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相互抵消往来款项,少计营业收入的问题; 6、本期申报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和上年同期纳税额或累计纳税额有无异常变动,能否合理解释; 7、本期发生的营业成本(费用)发生额与上期和上年同期营业成本(费用)发生额或累计发生额有无异常变动,能否合理解释; 8、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缴销发票,是否存在借用、转让、虚开、代开、少开、不开发票的情况 9、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零申报、本期未申报的饮食纳税人,必须进行调查,弄清原因。对连续三个月未纳税申报的,是否按非正常户程序认定管理。 10、申报应缴纳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缓缴税款到期是否入库;欠缴税款是否纳入计算机管理并安排清欠计划。进行核对。审核评税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信息采集、数据分析、调查核实、评估认定四个环节组织实施。

  十五、经审核评税或税务检查发现饮食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其当期或前期的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办法核定饮食业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1、参照本地域同类饮食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核定; 2、按照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折算核定; 3、按照雇员数量、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核定办法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税营业收入额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并且核定的应税营业收入额应高于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其中从事快餐经营的不得低于当期或前期发票开具金额150%,从事其他餐饮的不得低于当期或前期发票开具金额130%,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不得低于当期或前期发票开具金额的110%。

  十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或营业额的审批程序按《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征[199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饮食业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属于偷税。对饮食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2003年8 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4日

标签: 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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