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1]5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21
摘要:各征收局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工作,分析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后工作总结及对税源增减变化的情况分析报市局所得税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1]59号              2001-03-21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在我市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从2001年起,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预交比例分期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在我市的成员企业(市级如需调整所属下级成员企业预交比例,应在4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所属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其成员企业按市国税局确定的预交比例交纳企业所得税。否则,成员企业一律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预交。

  三、为满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的需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适用税率”项目暂定按“法定税率×预交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含二级成员企业)年终汇总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时,将成员企业就地“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汇总为汇总纳税企业的“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成员企业预缴税款少于规定比例或超过规定比例,由成员企业就地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或抵免下年税款。

  四、各征收局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工作,分析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后工作总结及对税源增减变化的情况分析报市局所得税处。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按本文规定调整为6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