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2]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及违章处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10
摘要:对采取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三自”完税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凡未按规定在应税凭证上及时足额粘贴印花税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罚款。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及违章处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8号       2002-01-1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1]152号)收悉。对印花税纳税期限以及违章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5号)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对采取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三自”完税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凡未按规定在应税凭证上及时足额粘贴印花税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罚款。

  二、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凡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依法加收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前的滞纳行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扔滞纳行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处以罚款。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