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7
摘要: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3-17

  为做好2014年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注意,从2013年度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要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资料领取、报送

  纳税人可通过南昌市国税局网站“表单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jx-n-tax.gov.cn)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一)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审批类资料;

  5.备案类资料;

  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和专项申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7.总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及预缴税款情况;

  8.按照要求需要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核定征收方式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和财务报表。

  2.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报送要求

  纳税人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加盖公章,连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汇缴受理窗口。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有关规定,凡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等审批或备案项目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一)审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主要包括:劳改监狱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等项目。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1.事先备案类。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优惠;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及保险业取得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减计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退税;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文化企业税收优惠;节能服务产业政策;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保险保障基金优惠等项目。

  2.事后备案类。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证券投资基金优惠;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等项目。

  三)总分机构企业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有关事项

  跨地区总分支机构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对总机构在省外的省内分支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取得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备案)文书;未取得相关文书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权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备案)事项。

  四)申请审批(备案)注意事项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审批(备案)的或虽提请审批(备案)但未能获得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已享受相关优惠的应追缴相应税款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一)清单申报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存货单笔(单项)损失不超过500万元的﹞。

  (二)专项申报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总分机构损失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六、涉税鉴证报告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公告)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赣国税函[2013]138号)有关规定,报送涉税鉴证报告。

  七、申报资料的审核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应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申报的亏损弥补金额与税务机关的弥补亏损台帐金额是否一致;

  (三)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资料报送是否齐全。

  (五)享受两项及两项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时,是否存在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允许交叉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六)跨年度涉税事项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的数据与税务机关跨年度涉税事项相关台帐记录的数据是否一致。

  (七)限额内扣除的所得税事项是否超限额列支。

  (八)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告的要求进行申报。

  (九)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与年度申报表填列数据一致。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完税凭证上列明的)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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