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8]25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7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7]75号)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凡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且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8]258号               2008-09-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7]75号)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凡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且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同时,该办法规定,对纳税人新增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增量扣税”的方法计算抵退。鉴于安徽省电力公司属于预缴结算的纳税人,按照现行3.5%的预征率进行预缴结算,其总机构实现的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以抵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此,根据财税字[2007]75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征期起,统一将安徽省电力公司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3%。

特此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