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共有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7]20号 1997-06-1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泉地税政一[1997]7号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5]综26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对纳入房改范畴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的仍按省局闽地税政一[1996]55号文件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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