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8]7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14
摘要:《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如有需要可向省局领取。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证明单》的使用管理,强化对《证明单》整个使用及流转过程的监督。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8]70号       2008-05-14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市级税务机关编号并向基层税务机关发放。基层税务机关在给购货方发放时实行一笔购货业务发放一份《证明单》。

  《证明单》号码中第1、2位为我省行政区划代码“14”,第1、2、3、4位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市在编号时不得出现重号。

  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如有需要可向省局领取。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证明单》的使用管理,强化对《证明单》整个使用及流转过程的监督。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5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