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4]3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01
摘要:单独领购发票且单独申报纳税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具备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资格;否则,该分支机构不单独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由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一并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4]31号          2004-03-0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各自制订具体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内容。对评定的标准、内容、程序等以商定的形式予以公示。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各自所管辖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交换共同管辖纳税人的评定信息,商定双方联系与交换信息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协调双方评定工作进度、事项裁定等。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商定,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查询的具体事项。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调整评定标准、评分分值和评定方式。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建立信用档案,便于纳税人自测、查询信用等级情况。

  五、在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年度中,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第一季度内完成受理纳税人A级评定申请的工作,上半年完成A级和其他等级的评定工作。

  2004年因初次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只评定A级纳税人,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于2004年3月15日前完成受理纳税人A级评定申请的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工作安排,要做出评定计划,分批实施,按户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相关栏目。对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稽查局联合验审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提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安排。

  第一批在3月底前评定完毕,将评定结果分别报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市国税局、地税局拟在4月份公示,其他在上半年完成评定工作。B、C、D级的评定工作,待纳税信用管理软件启用后,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另行组织开展。

  附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地方税收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成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地税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处。

  各主管地税机关(指县级地税机关)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本辖区内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遵从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遵从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三)遵从纳税申报管理情况;

  (四)遵从税款缴纳管理情况;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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