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地税政[2004]84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0
摘要:凡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4]84号            2004-12-30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除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外,其余一律向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印花税征收方式:三自纳税、委托代售、委托代征、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核定征收。

  第四条 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应税凭证的性质,适用的税目和税率,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的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委托代售是指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其代售印花税税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定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算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他代售责任。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第六条 委托代征是指对金融、保险、建筑安装、广告发布企业的应税合同,除自身缴纳的合同印花税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上述单位负责代征签约的另一方的印花税。

  受托单位据实按笔代征,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汇缴入库。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对应税权利许可证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定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及印花税应税合同的比例确定计税依据,纳税人依照规定的税率按月预缴,年终结算。

  第八条 核定征收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及印花税应税合同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九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条 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500元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盖完税标讫。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第十二条 对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应税合同可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其余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采用按月预缴、年终结算办法。

  采用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方法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印花税应税合同比例(见附表),同时适用采取核定征收及按月预缴、年终结算办法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应税合同比例,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印花税应税合同比例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五条 汇总缴纳印花税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金融企业为一个季度)。纳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不缴者,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第十六条 印花税违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印花税“预缴征收”、“核定征收”分类明细表(略)

  印花税应税合同比例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