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9]1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9]125号      1999-05-20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面向社会办学校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此,南宁市育才双语实验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所以,南宁市育才双语实验学校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