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2]120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20
摘要: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法[2012]1205号            2012-07-20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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