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10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19
摘要: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报送期限为每月增值税申报期限。按季度报送现金流量表,按年度报送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104号      2005-04-1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凡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应按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和省局规定统一报送,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二、凡在国税部门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报送期限为每月增值税申报期限。按季度报送现金流量表,按年度报送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以上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限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五、报表的受理、审核、录入由办税服务厅“管理服务窗口”负责。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当期受理的报表,应于报送期限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2005-03-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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