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综[2014]7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11
摘要: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4]75号        2015-03-11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征地管理费等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2)。免征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省级立项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取消、停征、减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到原领购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减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4. 财税[2014]101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5.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附件1 :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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