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4]3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增值税销货清单代码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9
摘要:本文下达后,新的销货清单必须按全省统一规定的代码位数和编码顺序印制,12位代码和号码分两行印制在销货清单右上方,本文下发前印制的销货清单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增值税销货清单代码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337号              2004-10-1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的管理,适应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要求,现将变更增值税销货清单代码编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货清单代码编制规则

  销货清单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别代表国税机关、行政区划、年份、行业代码、销货清单种类、联次,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税务机关代码,1代表国家税务局;

  第2、3、4、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代码为准确定,例如济南市为3701;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其他以此类推;

  第8位为行业代码,6其他;(销货清单归为6其他类)

  第9、10、11、12为销货清单种类和联次代码,9101为中文手写四联、9102为中文手写七联、9103为中文电脑四联、9104为中文电脑七联。销货清单号码的编制规则

  二、销货清单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同年度内在印制同一代码的销货清单时,销货清单号码应连续编制,以确保每份销货清单的唯一性。

  三、本文下达后,新的销货清单必须按全省统一规定的代码位数和编码顺序印制,12位代码和号码分两行印制在销货清单右上方,本文下发前印制的销货清单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

  四、新的统一分类代码和销货清单号码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旧分类代码、号码的销货清单截止使用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

  五、各市要统筹计划好销货清单的用量,加强销货清单库存管理,定期清查和分析库存销货清单情况,即要保证销货清单的及时供应,又要避免销货清单库存积压,造成浪费。

  六、2005年3月31日后尚未使用的旧销货清单一律作废,各单位要做好库存旧销货清单的清理,按规定进行核销。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旧销货清单,按规定进行缴销处理。

  七、销货清单的其他管理仍按省局现行统一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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