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25
摘要: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税收减免和备案类税收减免。报批类税收减免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的税收减免;备案类税收减免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减免。

  第二十九条 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第三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或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税收减免的,或享受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备案而自行进行税收减免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经确认有误的,要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事项进行清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减免;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税收减免;

  (三)税收减免的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四)税收减免期限到期的,是否按规定时间恢复履行纳税义务;

  (五)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

  (六)已享受税收减免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减免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税收减免集体审批制度;

  (二)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税收减免申请予以及时登记备案、受理审批;

  (三)是否按规定权限、程序、时限作出税收减免审批决定;

  (四)是否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作出税收减免审批决定;

  (五)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税收减免审批决定;

  (六)是否按规定向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税收减免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登记;

  (八)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税收减免资料并按时归档;

  (九)是否按规定时限上报年度减免税报表及工作总结;

  (十)是否建立健全税收减免工作跟踪反馈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减免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纳税人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或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税务机关都应成立税收减免审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集体研究税收减免申请并作出决定;办公室的职责是提请召开税收减免领导小组会议并记录在案,报送年度减免税报表及工作总结。

  第四章 核算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收减免的会计核算与统计,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税收减免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税收减免的税种、金额、减免期限、批准文号及时间,建立税收减免动态管理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减免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地市税务机关、区局各直属征收单位和各税政管理处在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自治区地税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报送上年度《税收减免统计报表》和税收减免工作总结。税收减免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减免税户数、项目、依据、金额等基本情况;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分析及存在问题;税收减免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宁地税发[2008]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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