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01
摘要: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6月份申报期内应报送的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应在7月份纳税申报时进行补报。自7月份申报期起,应将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2000-09-0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通过深入的宣传和培训,认真督促所属国税机关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6月底前,及时下载和安装使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检查和汇总等软件,并按规定报送和采集有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抵扣清单及其电子信息,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6月份申报期内应报送的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应在7月份纳税申报时进行补报。自7月份申报期起,应将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省辖市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汇总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上传至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代开专用发票电子数据”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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