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2]2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报告统一格式范本(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07
摘要:凡承揽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类型的统一格式文本编制鉴证报告(包括封面、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报告统一采用Α4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更正。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报告统一格式范本(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12]24号               2012-03-07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18]4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失效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涉税鉴证业务,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业务准则的参考文本及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制定了4种常用类型鉴证报告的统一格式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承揽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类型的统一格式文本编制鉴证报告(包括封面、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报告统一采用Α4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更正。

二、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及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送给税务机关的鉴证报告时,须登陆地税网站“涉税鉴证业务报备”系统,按要求进行鉴证业务报备,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同时,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规程〉的通知》(厦国税函[2011]203号)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客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事务所20××年为××局企业出具企业涉税鉴证报告清单》,向事务所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事务所20××年为厦门市企业出具企业涉鉴证报告汇总表》,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四、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5

1.鉴证报告封面样式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

5.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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