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市委[2012]11号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02
摘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业强市、实干兴市”的工作基调,深入推进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比学赶超、创先争优,市委、市政府安排扶持工业经济奖励专项资金3亿元,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嵊市委[2012]11号      2012-05-02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5月2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业强市、实干兴市”的工作基调,深入推进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比学赶超、创先争优,市委、市政府安排扶持工业经济奖励专项资金3亿元,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鼓励企业项目投入(安排16720万元)

  1.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对重大技改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浙商回归”项目、央企引进合作项目、研发平台建设和快速发展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一厂一策”或“一事一议”扶持。

  2.加大技术设备专项贴息。对三大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技改)项目,当年设备实际投资达到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3%、4%、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增加2个百分点)贴息(贴息分档累进计算)。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重点项目,对当年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专项配套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3.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引导工业企业整合利用存量空间,对工业零增地技改项目,经核准调高容积率,并在约定期内完成投产的,所涉相关行政审批规费(按发票)给予全额或部分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安排1500万元)

  4.按照企业实缴税金、纳税销售和亩均实缴税金,评比“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30强”企业,列入金融重点支持企业和社会要素资源优先保障企业,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服务制;“30优”企业,列入金融重点支持企业。

  5.对当年实缴税金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并颁发“金牛”奖。对当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经济发展功臣”称号,并颁发“银牛”奖。

  6.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纳税销售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税负率不低于当年度行业平均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在境内上市。具体按《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嵊市委[2012]2号)、《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嵊市委[2012]3号)执行。

  三、鼓励企业招商选资(安排1350万元)

  8.安排招商选资工作奖励资金,对引进市外投资总额2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工业性项目并落户建设的,对落户企业按项目约定期内固定资产投资的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浙商回归项目、央企项目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浙商回归”项目、央企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9.鼓励嵊州市内企业利用外资、市外境内资金嫁接,利用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与无关联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开展合资(合作)经营,对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总投资达5000万元(500万美元)且在约定期内完成资产过户交割和运作的,在资产过户过程中(包括土地流转)产生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鼓励嵊州市内企业与无关联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及企业相互并购,对注册落户地在嵊州且并购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并购实际现金支出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对当年新批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生产性),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位注册资本50%以上的,给予落户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位注册资本30%以上的,给予落户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位注册资本20%以上的,给予落户企业3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安排2000万元)

  11.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高新技术(产品)攻关、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等进行专项扶持。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12.设立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研发、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和科学技术进步等自主创新活动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安排1100万元)

  13.按照企业自营进出口额、增速和质量,评比“外贸企业规模奖”金、银、铜奖共10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外贸企业进步奖”金、银、铜奖共10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4.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5亿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自主品牌出口和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鼓励类或资源性商品达1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前三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5.安排境内外展销专项资金450万元,对参加市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销会的企业,给予实际参展费全额奖励(部分重点展销会参展费由市财政提前垫付);自行参加境内外展销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并经备案批准的企业,给予实际参展费的30%内奖励。安排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350万元,对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保费的50%内奖励。

  16.对当年获得出口安全认证、出口环保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的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实奖励);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或外贸预警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赴境外投资(包括增资)50万美元以上设立生产型企业、营销机构(不包括办事处)且有运作实绩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安排600万元)

  17.在全市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节能减排十佳企业”(节能、减排各五佳),在全市实施的工业性投资项目中评选“节能减排十佳项目”(节能、减排各五佳),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18.对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绍兴市级“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及“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9.鼓励企业生产和推广节能产品,对列入国家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省级节能产品推广招标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安排4130万元)

  20.设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奖励资金1930万元,其中:600万元扶持省产业集群“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试验区、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区、省级出口基地、省区域国际品牌建设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区等重点产业平台建设;600万元扶持行业宣传、区域产业推介和行业协会建设;380万元用于第五届电机展筹办和科技项目对接交流;350万元扶持市域资本市场(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建设。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21.设立工业经济“提质增效”专项奖励资金2000万元,对实施节能减排、低产低效用地改造和落后产能淘汰等技术改造并在审批时限内完成的企业、落后产能淘汰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实施补助或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22.对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和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批准设立国家、省级标准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为主完成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协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修订)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制定并实施联盟标准的协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23.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绍兴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八、鼓励单位创优争先(安排2600万元)

  24.安排工业经济考核专项资金300万元,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和乡镇(街道)工业经济考核优胜单位进行奖励。具体由市经信局负责考核。

  25.安排开放型经济考核专项资金100万元,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和乡镇(街道)开放型经济考核优胜单位进行奖励。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考核。

  26.安排招商引资考核专项资金500万元,对有招商实绩的乡镇(街道)、部门进行奖励,对承办全市重大招商活动的乡镇(街道)、部门给予补助奖励,对外派挂职招商干部进行补贴。具体由市招商局负责考核。

  27.安排个私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对个私集聚区建设和个私经济发展竞赛优胜单位进行奖励。具体由市经信局负责考核。

  28.安排人才专项资金11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及培养,300万元用于企业家及其他各类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具体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29.安排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质量强市示范创建、质量安全管理乡镇、行业竞赛、质量管理星级企业争创、导入先进管理以及质量强市先进部门的考核。

  九、其他

  30.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以及当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等事件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31.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资助)。

  对同一企业的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增长额,其中新办企业、技改项目(含“提质增效”技改项目)奖励除外。

  32.成立市工业经济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经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统计局、招商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局,由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经信局、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33.本政策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工业经济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1.纳税销售: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口径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集团型企业按照合并报表的计算规则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2.实缴税金:指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扣除单独享受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返还的相应税收,不包括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其中:增值税以国税提供的入库数扣除应退未退的数据为准、所得税以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缴税收中的入库数据为准。

  3.新办企业:指工商部门年度内登记设立的企业。

  4.技改项目:指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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