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1]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10
摘要:经过认真研究,现决定对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凡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会计核算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人员、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应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关合同进行实地考查确认无虚假,并经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1]51号       2001-3-10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国税发[2001]12号)下发后,对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各地也对文中第一条第二款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经过认真研究,现决定对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凡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会计核算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人员、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应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关合同进行实地考查确认无虚假,并经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文件其它条款维持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