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税一发[2003]2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水电气热等供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11
摘要: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其销售给居民自用的部分,无论是否签定合同,都暂不征收印花税;其供需过程中签定的其他合同及合同性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水电气热等供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3]25号    2003-11-1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水、电、气、热等供需合同类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其销售给居民自用的部分,无论是否签定合同,都暂不征收印花税;其供需过程中签定的其他合同及合同性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供需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按照《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自行汇缴和核定征收两种征管办法。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供需金额的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办法中购销合同类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与采购金额所核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确定。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